消费者权益日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 : 2022-08-29 文章来源 : 格瑞德 浏览量 :

消费者权益日温馨提示:在商场、饭店等经营场所受伤时能否要求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一家购物中心晚餐结束后骑电瓶车找寻商场出入口,突遇商场多阶梯路面,摔倒受伤,导致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后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商场出入口未见明显警示提醒标志及相应管理人员,在明显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被告商场认为原告张某夜间在人行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因疏于观察所以摔倒,故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场所内骑电动车摔倒受伤,摔倒处为阶梯路面,并非非机动车出入口,未尽到审慎观察义务,另一方面实地勘察及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现场地面虽有警示线但未设置其他明显标识,夜间不能清晰看到下行台阶存在,故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务部温馨提示

商场、饭店这些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潜在消费者、消费者以及进入这些场所的任何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义务。一般而言,在上述经营场所受伤时,即便经营者已经做出相应的警示亦不能完全免责,相应场所的经营者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消费者等自身对于其受伤也有一定过错的,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此外,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本文案例转自: 公司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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