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风险

发布日期 : 2022-08-29 文章来源 : 格瑞德 浏览量 :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上下游企业之间一种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因其便利、限制少,受广大企业青睐,但由于其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对开票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信用有着较高的要求。2021年,房企标杆恒大陷入债务危机,爆发了集体性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件,引发大量恒大供应商到期无法承兑汇票,面临破产局面,而融创票据也在采用展期策略拖延付款。近两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这种允许背书转让的“欠条”下的风险急需引起公司重视。

一、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期限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三个月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期限较短,若接收的是经背书转让的票据,需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向前手追索,再追索权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法务部提醒各分子公司、业务经理在到期未能兑付时需在追索时限内追索,否则将错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连带责任问题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可转让性,公司在接收票据后往往背书转让给业务经理、下游的材料商、分包商和其他合作商,材料商、分包商和其他合作商或又将接收的部分商票又继续背书转让给了其下游的合作商,法务部提醒若最终商票无法变现,公司作为背书人将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脱离票据关系,因此,公司在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后应禁止背书转让,避免被诉。

三、诉累问题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还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换言之,被追索的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考虑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持票人追索后将引发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即若公司作为被追索方,将会引起向前手的连环诉讼,势必将投入人力、物力,产生不必要诉讼成本,引发诉累。

四、背书人的前后手追索权问题

《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风险提示:背书人对前手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是对后手没有追索权。若公司为背书人,但前手为出票人的情况下,一方面,面对后手需承担票据责任且仅能向前手追索,另一方面,前手为出票人时往往已面临债务危机,行使再追索权无太大意义,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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