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即将实施,这些重大变化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 : 2024-03-29 文章来源 : 格瑞德 浏览量 :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在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七大重要变化

一、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划重点: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划重点: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划重点: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划重点: 类别股主要体现为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及自由转让权利等与普通股实行同股不同权。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类别股的分类表决制度。

五、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六、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划重点: 首次明确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注意,此处的弥补亏损为会计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概念。

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划重点: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同样的职权。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至于如何调整,可能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减资或撤资

如果以前的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但之前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可以选择减资方案。

二、股权变更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转让,做股权变更转让。

三、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可以做公司注销。

 

新公司法实施后   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7项变化

 

变化一:公司注册资本越来越小

未来公司新注册,动辄几个亿、几十亿的注册资本可能越来越少了,几十万、一百万、几百万左右的小额注册资金的公司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出资方式改变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比较多样,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如果现金不能到位,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变化三:对存量公司来说,可能会引发减资、注销和转让潮

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就势在必行

变化四:虚假出资、垫资可能会成为问题

由于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很多公司可能到期依然无法实缴,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垫资、虚假出资。

变化五:企业外部融资量可能变大

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变化六:新注册企业数量会有所降低,空壳公司大大减少

变化七: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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