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选任过失

发布日期 : 2023-05-20 文章来源 : 格瑞德 浏览量 :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未核查张某是否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车间建设工程承揽给其施工,张某雇佣了包括彭某等工人从事上述工程架设焊接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焊接梁与梁之间的檩条跌落,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的彭某被击中,导致彭某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彭某没有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彭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彭某与张某、甲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责任划分是处理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甲公司系车间建设工程定作人,张某系该工程的承揽人,彭某系张某雇请的提供劳务者。彭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张某与甲公司系承揽关系。彭某作为专业焊工,在知晓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施工,存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雇主,理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要求雇员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施工,存有过错,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张某是否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选任其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以上三方过错,酌定彭某自负20%的损失,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三、法官解读

定作人过失包括三种情况: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定作人将明知需要生产资质的工程交由承揽人施工,且未就承揽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导致承揽人所雇用的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认定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务提醒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即通过承揽合同可以将部分劳务风险移转至承揽人一方,但定作人仍需要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如审查承揽人有无作业资质,有无从业资格,是否具有基本的施工安全条件等,若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则可能在发生事故后,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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