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款常见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发包方因各种原因而面临资金紧张的窘境,常以房屋折抵工程款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在履行以房抵款协议中,承包方法律意识不足,不可避免衍生大量法律纠纷,因此实践中需对以下风险予以全面把控,以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1、签订主体
以房抵款协议常牵涉各方主体,最常见为工程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房屋抵顶工程款,此时签订主体为项目合同双方;若甲方系用第三方名下的房屋抵款,则需要签署三方协议;若同一套房屋共同抵付多个下游方的应付款,那么下游方需一并签署抵房协议。
2、权利瑕疵
抵债房屋的权利瑕疵将影响以房抵款协议的履行,在签订时应当予以核查。
审查抵债的房屋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拒绝发包方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来抵付工程价款;应当在协议中详细说明抵债房屋的地址、房号、面积以及价格等内容,确定抵债房屋是合法的建筑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使用要求,未将抵债房屋出售、出租、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未被法院查封、冻结等。
3、债权消灭
切忌不要在协议中约定直接消灭原有工程债权债务关系,一定要保留设定工程款回转的权利。
需要约定清楚工程结算金额,抵债金额、抵房金额外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等。比如: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可约定其有权不再接受房屋,要求发包方另行支付该部分抵房对应的工程款;若房屋没有过户或者过户有权利瑕疵的,施工单位有权继续主张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
4、产权风险
以房抵款协议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不动产,当事人双方除具有物权变动的债权合意外,一般还需要进行登记方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若发包方与第三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将存在被法院查封拍卖情形,届时若未办理产权过户将引发执行纠纷,债权易受到损失。以房抵款如果想要排除执行,法定要件之一就是占有不动产,因此债权人需要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过户登记、交房手续并实际占有房屋。
5、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即“以房抵款”协议的有效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前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